车管业务直通车 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几种情形

  汽车更换轮胎     |      2024-08-26 17: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机动车辆成为了人们所必备的出行工具,车主对自己的爱车也有了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但是,机动车辆的许多部件都有严格的参数标准,如车主需要拆装改动、变更车身颜色等,都应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变更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那么,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哪些不需要?哪种情形又是不允许变更登记的,请知道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货运机动车加高货箱栏板、低平板半挂车将鹅颈式连接部位改装成等宽的具有载货功能的平台、非法私自进行机动车辆燃油性质改装(油改气)等。

  (五)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上述行为将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请广大车主朋友们务必谨记。

  广大车主在办理机动车变动登记业务时,请先核查变更项目是否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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