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或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样式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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