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这样充电最高罚1000!广东拟规定→

  汽车更换轮胎     |      2024-06-10 16:44

  710公海赌船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相邻部位、采光井、管道井、疏散楼梯间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独立防火分隔。

  既有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该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系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或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行充电。

  高层建筑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运用户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充电的,应选用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整改。

  违反规定放置电动车及其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视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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