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典型案例看医疗美容法律风险防范

  成功案例     |      2024-06-07 17:53

  710公海赌船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逐渐兴起,大众对美的追求日益增多,相应纠纷亦随之增加。为更好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美市场健康发展,现整理汇编部分典型案例,以提示风险、揭示问题、加强防范、减少纠纷。

  为治疗面部感染外伤,甲某前往某美容诊所,由乙某为其进行修复治疗。治疗后发现非但无效果,面部情况反而愈加严重,经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诊断为“头面颈部皮肤感染”。嗣后,甲某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乙某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该美容诊所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处罚。后该美容诊所及乙某与甲某签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但未依约赔偿。故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调解协议书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应当谨慎选择正规医美机构,理性对待医美风险,切勿因他人介绍或过于关注广告效果而冲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服务前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或查看医美机构有无张贴相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资质材料。

  因认为牙齿矫正涉及个人隐私,丙某使用“丙某某”的化名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且相应的就诊卡、门诊病历卡、收费结账单等证据上的名字均为“丙某某”。治疗过程中,该美容门诊部的拔牙师拔除了丙某的一颗智齿及四颗恒齿。后丙某至该美容门诊部更换牙套时,得知矫正方案中并无拔牙部分,且病历亦与牙套方案不一致。庭审中,该美容门诊部辩称,丙某从未在其门诊部处就诊过,本案的诉讼适格主体系“丙某某”,故不同意丙某诉讼请求。

  部分就诊者认为医疗美容项目涉及个人隐私,故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就医。一旦发生纠纷时,极易出现被告方否认就诊者诉讼主体适格的情况。在就诊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支付凭证均无法反映就诊者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易产生对就诊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议就诊者在进行医美服务时,使用本名签订医疗服务合同,避免因出现无法核实就诊人真实身份,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困境。

  丁某经人介绍至某医疗美容医院欲进行整容,签订书面合同后并将价款支付至医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后因丁某工作需调离上海,无法进行已经购买的整容项目。丁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希望医院能够退还部分或全部价款,而医院方则辩称从未收到过丁某支付的款项。丁某亦无从自己众多的银行流水中辨认出哪一笔是支付给医院工作人员的费用,遂撤回起诉。

  就诊者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价目表,了解单个项目明细,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的账户中,切勿将款项转入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支付款项后,应要求医院出具相应发票并妥善保存,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戊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隆胸手术,术前医院工作人员要求戊某签署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文件,戊某仅按照工作人员指示签字,并未仔细阅读告知的相关内容。术后,戊某伤口愈合不良,反复感染遂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医方出示相关病史资料,戊某表示相关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都是其本人的字迹,但是内容均未阅读,对手术风险不清楚、不了解,如当时知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则会更加慎重地选择是否进行手术。

  医疗美容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就诊者在进行医疗美容行为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享有知情权,医院应将相应风险尽数告知就诊者,不应有所隐瞒。就诊者亦对自己签署的同意书、告知书等文件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更不能在不了解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贸然签字,须明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签名的法律后果。

  辛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并多次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修复。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医疗美容医院为被告,要求其对手术产生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审理中,因辛某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本人样貌已与身份证照片相差悬殊,且辛某在进行修复前并未保留前次手术后的照片及前次手术后所主张损害结果的客观病历,鉴定中难以确定该医院手术行为对辛某造成何种损害。

  实践中经常有就诊者至不同医疗机构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情形的发生,如不对术前术后容貌及相应的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鉴定时往往难以辨别是哪一次诊疗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就诊者如对医美行为不满意需进行修复,须在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及客观的病史材料,对证据先予以固定,再行修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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