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向社会通报2023年徐汇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徐汇区人大代表陈凯,徐汇区政协委员虞峰,民主与法制时报,澎湃新闻,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法治天地频道,徐汇融媒体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此次发布会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营商添砝码”系列发布会之一。发布会上,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糜世峰通报了2023年徐汇区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嘉骏发布了2023年徐汇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糜世峰、王嘉骏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章斐主持。
在答记者问环节,糜世峰、王嘉骏分别就记者们提出的为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司法保障活动情况、府院联动协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法以及数字赋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举措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法治就是营商环境,近年来徐汇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持续走在全市前列,连续三年召开这样的新闻发布会,彰显了徐汇区人民法院通过法治力量助力区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很荣幸参加徐汇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十起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体现了徐汇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执行案件中,发挥能动性、创新性、公正性。希望媒体能在十起案例中更多地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对区域营商环境和企业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我相信,今后徐汇区人民法院能给区域营商环境建设带来更大助力。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接下来,徐汇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的决策部署,精准对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估体系和“建设新徐汇、奋进新征程”的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持续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不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效,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两原告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等系“哈啰单车”共同运营方。两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运营“全能车”APP,用户只需安装该软件,缴纳一份费用,即可使用多种品牌单车,随时随地有车即骑。用户向“全能车”APP共享第三方品牌账号即可每日获得收益。两原告主张,“全能车”APP以发放收益等方式利诱用户违反用户协议,共享账户并注册,从而快速建立各单车品牌的注册账户卡池,抢夺“哈啰单车”现有和潜在客户。通过反向编译、数据抓取等形式犯罪手段破解“哈啰单车”APP已加密的通信端口信息及文件传输协议,实现“全能车”APP对单车开锁、关锁的物理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时算法将“哈啰单车”账户有偿分配给“全能车”用户骑行,增加原告运维成本,破坏定价体系,严重损害原告和用户切身利益。两原告提出两被告赔偿1.2亿元等诉讼请求。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全能车”的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五日,于《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140万余元和合理开支10.6万元;驳回两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是技术创新背景下竞争效率与公平之争。判决以“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作为分析原点向和贯穿基线。创新性选择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相匹配的核心市场机制作为切入视角,对“全能车”APP转嫁运营成本,损害资源配置效能,严重扰乱竞争秩序行为精准定性,就技术创新背景下竞争效率与公平的衡平取舍以及市场秩序、经营者、消费者三元目标保护路径明晰示范。
互联网产业激励自由与创新,技术与产业迭代升级带来竞争秩序变革。技术创新加持下的新晋市场主体并不当然负有对在先竞争者商业模式和竞争利益避让、尊重的义务,但严禁“作弊”的竞争公平却更为可贵。经过审慎商业决策,投入大量技术与资金,秉持诚信原则持续耕耘市场的经营者,累积的竞争权益理应获得法律公平保护。
原告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气及机械液压系统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2012年底至2017年2月,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涉及阀块、阀组的销售合同,由销售部被告任某负责对接案外人公司的交易,合同涉及的货物、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大致相同,且包含案外人公司的代表姓名及手机号码。任某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原告销售部,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被原告开除。被告系任某丈夫,先后任职于两家被告公司。案外人公司自2016年初起先后与两家被告公司开展合作,2017年2月后不再与原告合作交易。原告提出四被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任某、连带赔偿原告100万元,两被告公司分别承担20万元和8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司法实践一般采取侵权人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侵权人使用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相同或近似、排除侵权人获取信息具有合法来源等要素综合认定。如果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不同侵权人不正当地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获取利益行为具有较强关联性,应当就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需双方通过长期沟通、洽谈,付出相当的人力、财力、物力后形成汇集技术参数、交易价格、特殊需求的经营信息,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竞争对手一旦知悉即可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带来竞争优势,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为防止权利人发现,会采取隐名出资、更换实际控制的侵权实体等多种方式隐蔽地、持续地侵权,既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实质障碍。判决不仅惩戒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诚信行为,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优势规则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2019年7月,谢某至上海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早教机构从事前台工作。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补偿金。2021年底,谢某提出辞职,后入职知名早教机构担任成长顾问。离职后,谢某提出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回复谢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索要之前竞业补偿金可以携证据办理。谢某收到函后未提交相关材料。原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实际经营范围为亲子游泳。新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谢某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7,462元等未获支持,遂诉至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利用缔约强势地位,无差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从有利于其单位角度出发,视情况承认或否认协议效力,损害劳动者合法就业权益及新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可通过“三步走”规则进行审理:1.判定劳动者主体资格;2.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3.查明单位同业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应当保护劳动者期待利益和新单位用工自主权。
竞业限制制度既遵循“内部衡平”原则,也反映“外部博弈”结果,偏向任何一方均不利于维持市场整体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对于判断普通岗位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突破营业执照范围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竞业关系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实现人才流动频繁化,就业渠道畅通化,择业权利自由化。
原告郑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成立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持股51%、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持股49%、任监事。二人商定由第三人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加入被告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且财产份额由王某某的女儿被告徐某某代持。后郑某某将1,200万元投资款转到徐某某账户,再转入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账户。该企业将徐某某登记作为持有5.27%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并支付分红款。原告郑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徐某某代持天津某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7%财产份额的法律关系成立;确认该财产份额对应的财产收益应转交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存在多个诉讼,且分别召开股东会议撤销对方在公司的职务,故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不可能正常履职,也难以为保护公司利益提起相关诉讼。因此,原告无须经过前置程序,作为股东具有为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人与徐某某之间,构成委托代持财产份额的法律关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前置程序针对公司治理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该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民营企业经营已陷入僵局,执行董事、监事无法正常履职,也难以为保护企业利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股东具有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完善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规则,保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正向激励了董监高依法履职,纠正了相关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当行为。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公司是为中国高端制造业客户提供电磁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的企业,被告丁某某原系原告股东,案涉账户是原告为开展海外业务而设立使用的离岸公司账户,开设时设立了两个保安编码器,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各持有其中之一,保安编码器作用机制为当且仅当两个保安编码器同时确认,方可对外支付款项。后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转让事宜中产生矛盾,被告注销了持有的离岸银行账户编码器,导致原告无法向国际贸易相对方支付款项。2022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恢复账户编码器并赔偿损失等。审理中,原告因有多笔交易亟需向境外企业付款,多笔订单面临高额违约风险,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恢复账户编码器一事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紧急走访相关银行了解银行账户编码器工作机理,多次召集双方听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在原告提供合理担保情况下,针对原告申请,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被告于人民法院主持下恢复账户编码器并交付原告。原告成功于付款截止日前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避免了高额违约成本,相关交易圆满成交。此后,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
先予执行制度因适用范围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大、诉讼程序风险高等原因,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较为鲜见。人民法院出于对保障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关切,在法治框架内,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第一时间化解了原告迫在眉睫的实际经营风险,并为双方日后其他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人民法院先行先试,善作善成,着力为“专精特新”科技型小微企业安心发展保驾护航,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制度保障。
——本间某某与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本间某某系知名日本设计师,创立多个服饰品牌,将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注册了商标。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与原告作品相同及近似的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与其余四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店铺装潢、宣传手册等处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及近似的图形、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五被告还将自身产品介绍为原告品牌系列产品,宣称设计源自原告。原告认为,五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多重法律关系,侵权证据庞杂,诉讼请求金额高,第一次庭审时因分歧较大,原告明确表示并无调解意向。庭审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了解原告诉求,引导其通过本案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源头防范;另一方面向被告详细分析其可能面临的侵权定性及赔偿后果,督促其审慎评估自身法律风险,以更积极的态度解决本案争议。在赢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后,本案先后克服了原告身在日本,代理人联络、汇报案件耗费时间及精力多,被告数量多、股东之间分歧大以及争议事项繁杂等困难,双方当事人终于第二次庭审时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为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对于涉及行政部门登记、案外人配合等事项,由当事人先行签订15页的和解协议优先办理。在所有待定事项确定无误后,双方最终于2023年6月签订调解协议。赔偿款项按约支付,被诉侵权事项全面停止。
本案通过对境外权利人在中国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体现了中国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决心。通过促成当事人就本案多类型纠纷和双方之间长期矛盾达成一揽子调解,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又实现了矛盾冲突的源头化解。
——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名为“饿了么加盟商骑手意外险经典计划1天”保险项目。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外卖平台)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黄某某为被保险人。保单载明,个人责任是承保配送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等。黄某某是原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外卖公司)的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高某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应赔偿高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原告在支付高某某款项后,民事调解约定由黄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并转让黄某某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理赔。被告辩称,二者民事调解加重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仅局限于黄某某个人名义的对外赔偿。
外卖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因用人单位在道路交通案件承担侵权责任而影响其保险金请求权。外卖骑手有权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达成的民事调解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内部责任比例划分,不能当然约束保险人和作为保险赔偿的计算依据,应当依照保单确定保险金计算范围。
在民营企业日常经营中,外卖公司普遍为送餐骑手购买保险,以切实减轻骑手发生保险事故时民营企业的赔偿责任。外卖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卖骑手所在外卖公司向保险事故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金。保险金的确定不当然以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调解协议和实际赔偿为最终标准,而应当严格依照保单予以计算。通过梳理外卖公司、骑手、保险公司三方法律关系,在保障民营外卖公司合法权益之余,又均衡保险公司的利益。
2021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公海赌赌船官方网站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人民法院冻结了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78.84%股权,该部分股权同时质押给江苏某某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故申请人民法院对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已调整的25.15%股权予以全部解冻,注销相应质押登记,以保障上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审理,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78.84%股权中的25.15%(对应12,788,136元出资)部分的冻结;解除其他司法机关对本裁定第一项财产的全部冻结;注销本裁定第一项财产的质押登记。之后,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上述股权冻结及质押登记手续。
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股东权益为零。重整计划中的股权调整不同于基于意思自治的股权转让。破产企业股权负担之相关权利人对已被调整的股权不应享有任何权利。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解除对破产企业被调整股权的冻结,注销相应质押登记的,应予准许。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有权决定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股权调整是破产重整的主要方式,本案重整计划即含有股权调整方案。在资不抵债情形下,尽快排除重整计划的股权负担,完善民营企业重整机制,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了法治化司法保障,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利。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作出解除其他法院对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并注销相应质押登记的案例,也是完善民营企业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入选全国“2023年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
2021年8月,原告张某、葛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延期补偿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
案件生效后,因两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两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双某位于某某路某号1103室的不动产。在实地勘察中发现,上述房产已与案外人1101室、1102室等六套房产打通,整体租赁给上海某某培训学校作为教室使用。该学校反映租赁合同将到期,而作为产权人的双某未露面,无法续租。经产权调查,该不动产设有最高额抵押590万元。该房屋物理上与其他不动产联结,不适于拍卖,即使拍卖成交也可能为无益拍卖;房屋无法续租,空置将影响培训学校正常经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执行人张某、葛某为1103室管理人。2023年4月,张某、葛某作为管理人与培训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维修等必要费用外)将作为清偿执行款。
申请执行标的较大,启动不动产拍卖是常规执行路径。鉴于涉案房屋系商业用房且难以分割,上拍后流拍率较高或者实际成交价值低,无法续租也会影响利害关系人继续经营。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从高效率低成本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出发,对本案适用强制管理。既实现债权人利益,也不让利害关系人经营受损,一举多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上海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签订《租赁物购买协议》《回租赁合同》,合作经营某17MW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期间,因租金逾期支付至诉。2021年,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融资公司租金、留购款及违约金等合计50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三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光伏电站因经营不善已停止运营,并拖欠业主租金40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变卖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设备,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经预估,如拆除、拍卖相关设备,价值所剩无几,既无法实现债权人权益,也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人民法院积极咨询光伏业内专家,了解到该光伏电站属于发电全额上网项目,恢复经营后每年发电量近2000万度、电价收入及能源补贴近2000万元。人民法院多次召集各方进行协商,邀请专家进行财务核算。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利益相关方同意采取托管经营方式,选取第三方对电站进行运营管理,所得收益剔除托管费用、房租、日常运营费用后,由人民法院提取发放申请执行人。光伏电站恢复经营后,运营状况良好,已产生收益480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已接近全部实现。
光伏发电作为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经济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持续经营。相关设备一旦与特定场合分离,价值贬损巨大,不仅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还导致能源流失。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托管,对光伏电站进行专业管理和经营,既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又让绿色能源企业“绝处逢生”,同时兼顾环境效益,为光伏电站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案入选“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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