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进,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存在差距。习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以“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上述司法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仅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还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万余元。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万余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万余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万余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万余元。
与此类似的还有小刘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小刘分两次购买鹿胎膏、鹿鞭膏,共支付了一万余元,但发现这些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于是起诉请求鹿业公司返还价款、10倍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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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标签缺乏基本信息的产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础,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同时,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所以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为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大量购买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上述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退一赔十”“知假买假”?对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亦有所明确。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沙某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此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18.4公斤。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人民法院在适用《规定》第三条规定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这并不是放松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等会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的食品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老百姓的幸福生活离不开食品安全的保驾护航。食品安全是老百姓的揪心事,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大事。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征求意见稿》,旨在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征求意见稿》共16条,其中,对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反复索赔的规范、假药劣药认定的特殊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代购责任、恶意索赔的惩治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我们将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守护食品安全还要创新监管方式,通过让消费者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建立领导干部包保督查责任清单、构建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等方式,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打造群众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全方位监管食品安全。同时,也要建立“恶意索赔名单”,甄别屡次恶意投诉索赔的个人或组织,牟利性打假行为,保护食品营商环境。
“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原标题:《以法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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