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在很多人看来应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刑事犯罪,但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借款,最终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这种“借款”就变成了“骗款”,涉嫌诈骗。
2023年4月至8月期间,张某以生意需为由,与何某签订借款协议,承诺向其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借款利息,并租赁豪车和伪造不动产证交何某抵押,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共计53.36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张某在案发前退还何某6.05万元,诈骗金额达47.31万元。2024年4月2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将伪造的不动产证和租赁的车辆作为抵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具有前科情节,且不认罪认罚,酌情从重处罚。6月20日,一审法院以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诈骗者在借款时通常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案中,张某骗取何某钱款时处于失业状态,并无工资收入,根本不具备实际偿还能力,但为树立自己“成功人士”的人设,仍租赁日租金500元的奔驰轿车使用。以上行为,足以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巨大钱财损失,构成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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