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酒驾丨年关将至切莫贪杯酿酒驾!

  成功案例     |      2024-05-30 17:57

  710公海赌船被告人林某与陈某在一家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经被告人林某要求,陈某驾驶由被告人提供的悬挂伪造车牌的小车载着被告人往武平县岩前镇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岩前镇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74mg/100ml。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陈某饮酒后,仍要求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牢记“三不要”:不要向饮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人员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贵在被吊销摩托车驾驶资格证且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情况下,又酒后驾驶二轮燃油车(经鉴定系机动车),行至武平县某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贵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贵醉酒驾驶助力车(经鉴定系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武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贵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贵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依法判处缓刑,案件尚未生效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撤销被告人李某贵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上述案例是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饮酒后,酒精带来的刺激,往往使人冲动、胆量增大,对于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无法进行正确认识,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要以为被“取保”就万事大吉了,此时案件并未终结,还需“候审”,被取保候审人不可心存侥幸,应时刻警醒自己,自觉遵纪守法,莫要以自由为代价去触犯法律。

  被告人吴某案发前系公务员,被告人吴某在家中与亲友聚餐时喝了大量白酒。次日,被告人称为缓解过量饮酒致身体不适的状况,先后饮用三支藿香正气水(每支10ml),后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家中出发,途经县城沿河东路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饶某,造成被告人和行人受伤及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5 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公务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包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会受到纪委、监察委的监督和惩处。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醉驾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同时也会丢掉公职,代价惨重。

  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刘某往武平县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沿河西路某路段时未停车让行,碰撞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刘某仁,造成刘某仁重型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往前方驱车十多米靠路右边停放,并委托车上乘员刘某报警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当天16时40分许,被告人到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38 mg/100ml。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驾驶员们应该严格遵守禁止酒驾的规定,让自己安全的同时让别人安全。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闯红灯,要严守交通法规。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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