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成功案例     |      2024-09-09 05:07

  7月3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领小学生参观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 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摄

  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0批指导性案例,为首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批次。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案件与其他案件最大区别之一在于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总结既有抽象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以第40批指导性案例为代表的诸多指导性案例展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适用方法,充分显示了司法者的创造性。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司法者应当秉持的首要原则,尤其是“最”字显示了该原则与其他倾向性解释在程度上的明显不同。在立法层面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不同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述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民法典》采用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等表述。作为目前效力最高的司法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以此为基本立场,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

  在个案层面上,指导性案例较为生动、明确、及时和直接,通过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展示如何结合案情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结论。相比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聚焦于具体案件及其相应的法律适用,而且以裁判要点的形式提供了从案件中概括出来的创新规则或者审判思路。这种方式具有零敲碎打、针对性较强的特点。涉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微观案件事实,而且涉及法律规定和道德评价的复杂交织,仅靠抽象法条难以提供全面指引,而生动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则与之形成互补,发挥个案化、情景化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未成年人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给予明确回应。而且,以第40批指导性案例为代表,涉及丰富内容的多个指导性案例形成了案例群,有助于弥补单独个案覆盖面较窄的缺陷和不足,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全面指引。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法律和道德的多重评价,单一案例难以全面展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独特之处,专题批次的案例群则更加丰富全面。

  在将高度抽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于司法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需要运用多种解释方法,首要的是文义解释方法,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突出未成年人身份,给予特殊保护或者对待。指导性案例的官方正式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辑,具体措辞和表述都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图。第40批指导性案例大量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表述,是文义解释的集中展示。除此之外,在以往指导性案例文本的不同体例结构中,也有对未成年人身份的突出表述和区别对待,如指导性案例187号、142号、89号和14号等。在突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基础上,指导性案例的后续分析和处理都对其进行了有利的倾向性解释。其二,以常规要件为基础,对相应的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解读和分析。例如,指导性案例225号从防卫意图、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等方面对被告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准确判断,重点区分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指导性案例226号则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其他虐待行为进行了独立评价。指导性案例227号对原告方、德某餐厅和其他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分别判定其侵权责任的精准比例。

  由于涉未成年人案件较为复杂多样,法理、情理和事理往往相互交织,未成年人难以全面表达自身意志,因此,如何妥当处理此类案件是较为棘手的问题,需要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共同参与。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在文义解释方法为案件处理确定合法性底线的基础上,指导性案例较为突出的特点是对法律规定进行“扩张”。

  一方面,指导性案例通过“扩张解释”保护未成年人。以是否符合通常含义为标准,文义解释可以分为限缩解释、平义解释和扩张解释。扩张解释的结果已经处于法条文义的边缘地带,带有明显的司法者创新色彩。在指导性案例中,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范文义的最大范围,司法者作出了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解释结论。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26号中,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对未成年人实施了虐待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虐待行为是否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而适用更加严厉的量刑档次,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首先,就“特别残忍手段”而言,本案中被告实施的虐待行为主要包括拳打脚踢(踹)、洗衣板殴打、烟头烫、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开水冷水反复浇淋等。这些行为对于成年人而言难以构成“特别残忍手段”,但是,对于身心并不成熟的6岁被害人而言,以上虐待行为长期反复实施就构成了“特别残忍手段”。这种界定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立场作出的,并未超出该概念的文义范围,符合未成年受害人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全面评价和惩罚加害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次,就“严重残疾”而言,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案件中以六级作为确认严重残疾的常见标准。在指导性案例226号中,司法鉴定的残疾程度并未达到六级,判决仍然认定被害未成年人达到了“严重残疾”的程度,原因在于损伤等级、数量和受伤部位较多,对受害者身心健康产生了长期严重影响。低于六级的多处损伤并没有超出“严重残疾”的概念范围,适用于成年人的伤残标准并不能简单照搬到未成年人案件之中,同样等级的损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后果更为严重,具体伤残等级的效果认定应当对受害的未成年人降低门槛标准,从重惩处故意伤害的成年人。

  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通过“目的性扩张”保护未成年人。在诸多法律适用方法中,相比于扩张解释,目的性扩张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文义范围。部分指导性案例运用目的性扩张,正是为了有效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例如,指导性案例226号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实施虐待行为的未婚同居者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认定是构成虐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刑法并没有直接明确其范围,民法典将家庭成员限定为(近)亲属。指导性案例226号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作为认定“家庭成员”的主要理由。因为未婚同居者与未成年人处于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与家庭生活具有高度相似性,其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也负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但是,扩大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的主流倾向。指导性案例226号将家庭成员扩展到了无(拟制)血缘关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生活者的范围,已经超越了字面通常的含义范围。这种概念扩展使得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获得有利的成长环境;这些扩大的家庭成员一旦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或者暴力行为,也会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更多法律规范的制裁。与之类似,指导性案例228号则聚焦于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运用目的性扩张填补了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部分。该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导性案例228号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将针对“离婚后”的处理方式扩展到“婚内分居”的处理之中,支持理由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一立法目的。在具体释法说理时,以上扩张结果以“参照”为名,实质上运用了类推方法。类推适用更侧重于在微观层面上关注相似性,而目的性扩张则更注重以宏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对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二者在指导性案例228号中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于现有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的问题。

  与前两个案例相比,指导性案例229号创设了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的隔代探望权,在扩张的范围和程度上更胜一筹。婚姻法和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此类案件且胜诉者颇多。从裁判依据来看,支持隔代探望的法律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宏观,缺少具体依据。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审理或者发布了肯定隔代探望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229号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体参照对象和有效依据。由于探望权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包含很多具体权利,而且对探望者和被探望者的长期生活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指导性案例229号在创新性程度和力度上是明显超越前述案例的。在有了此种权威依据之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官就应当重点参照指导性案例229号及其裁判理由,推动建构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以第40批为代表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指导性案例运用了多种方法并展开了细致论证,能够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如何推动涉及未成年人的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发挥优势,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取得更加积极的实际效果,是需要持续改进与完善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可以从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流程中具体展开分析。

  遴选环节应当不断充实案例库,发挥司法案例的体系优势。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法律和道德的诸多复杂内容,更需要全面参考权威资料和细致考察全面案情才能妥当解决。例如,指导性案例229号选取了隔代探望权的典型情况,还有很多更加复杂的情况尚未体现,包括隔代探望的具体履行是否需要尊重和考虑未成年人(外)孙子女的意愿,其(继)父母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有终止隔代探望的对抗性权利,未成年人(外)孙子女是否有反向探望(外)祖父母的权利等等。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指导性案例数量偏少是老问题,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十余个。最高人民法院着力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其中收录的众多案例有助于形成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案例体系。在开始上线运行之初,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5件和参考性案例4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14件和典型案例21件,其他单位的案事例共计30余件。这些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案事例具有“参考”的正式效力,能够很大程度上弥补指导性案例数量上的不足。在长期考察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中优秀案件遴选为正式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形成更加完整的案例体系。

  编辑环节应当突出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论述,细化裁判理由部分的说理。指导性案例的独特优势是在裁判理由部分针对法律适用展开释法说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现有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和其他方法进行说理的良好例证。但是,还有部分指导性案例的分析和论证较为简略。例如,指导性案例228号对于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理由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指导性案例229号认为“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以上论证理由未具体解读各种缘由。就未成年人案件遵守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言,其在司法裁判中的贯彻和落实的具体表现是以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处理相应纠纷,这一点应当成为裁判理由部分特别需要突出的内容。这些内容是研习、对比和参照适用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关键。需要在指导性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其他入库案例或案事例库中细化裁判说理部分,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论述为抓手,运用多种解释方法为形成最终裁判结果提供坚实理由,也为法官的参照适用提供良好素材与借鉴对象。

  参照适用环节应当降低相似性对比的门槛,推动审判环节与后续环节的结合。参照适用是整个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实践作用的核心阶段,以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具有相似性为前提。在审判阶段,涉未成年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应当尽量降低相似性对比的门槛。基于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需要,对于体现该原则的指导性案例,待决案件的法官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尽量参照适用,相应地就需要降低相似性对比的门槛。只要有部分相似的内容能够为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借鉴,承办法官应当积极以明示方式引入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其后,就审判阶段与后续阶段的衔接而言,涉未成年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应当推动二者的能动协调与配合。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较长时间,往往不能实现即时的“案结事了”,审判的后续环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言经常更加丰富和重要。例如,指导性案例225号强调了学校和监护人在防控欺凌方面的责任,指导性案例226号中法院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心理辅导,指导性案例227号中法院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等等。指导性案例除了能够提示多种体现司法的后续处理方式之外,还能够成为后续环节中诸多措施的来源依据。例如,承办法官在审判后的司法建议中可以援引指导性案例,推动个案的扩散效果。

  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性或者政治性功能之一,在指导性案例中也有体现,例如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都有诸多例证。与之相比,未成年人在经济和社会状态方面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更应借助于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有所作为,还可以综合指导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形成更加全面的司法案例体系。人数众多的社会借助于指导性案例维护了自身权益,有助于树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提升在司法案件中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真正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预期价值。

  〔本文系山东省高校青创科技支持计划项目“司法工作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研究”(项目编号:2021RW00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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