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35万隆鼻失败致残 病历缺失鉴定成难题

  成功案例     |      2024-08-14 12:14

  公海赌赌船官方网站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邱锦)为了让自己变得更美,25岁女模特何晴(化名)接受了隆鼻手术,不料手术后鼻子穿孔,鼻梁也歪了。

  经过诉讼,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但这位女孩的鼻子构成十级伤残,永远无法恢复正常。

  “她现在很后悔,可是有什么用,这是不可逆的。”日前,何晴的妈妈代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今年25岁的何晴是自由职业者,因为年轻靓丽的外形,一直从事着茶艺师、香艺师和形象代言模特之类的工作,美丽的外表对她而言相当重要。

  看到一则宣传介绍之后,何晴决定接受鼻部整形手术,让自己变得更美。通过北京丽珍咨询有限公司,何晴被介绍到北京蕾士悦医疗美容诊所手术。

  2014年4月14日,何晴在蕾士悦诊所进行了隆鼻手术,手术费35000元。

  2015年5月7日,何晴去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双侧鼻中隔粘膜水肿,中上端可见糜烂面及纱条样的异物。

  在上海和北京天津等多家医院就诊后,她都被告知,无法修复,而且穿孔面积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何晴的妈妈说,现在女儿的鼻根部有些偏斜,从外表上虽然看不太出来,但是女儿每次坐船坐飞机都会感觉鼻子往上冲、憋气、常流鼻血和眼泪,要一直用喷雾来清理,不然鼻涕都流不顺畅。

  她告诉记者,女儿一开始去做整形手术她并不知情,直到后来手术失败,面部还被灼伤,女儿自己处理不好,何晴才告诉了妈妈。

  鉴于在手术前后,蕾士悦诊所并未给女儿做任何医疗记录,诊所表示其门诊病历因过去了一年多找不到了,母女俩找到了丽珍咨询公司讨说法。

  丽珍公司汇给了何晴5000元医疗费,但母女俩认为医药费远远不够女儿做治疗的,遂将丽珍公司和蕾士悦诊所诉诸法院,要求丽珍公司和蕾士悦诊所连带赔偿医疗费5276.04元,交通费2072.1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并退还整容手术费3万元。

  但是丽珍公司和蕾士悦诊所认为,他们给何晴所做的手术十分成功,2014年是何晴主动咨询手术问题,而且在此之前,何晴已经做过了两次隆鼻手术,均不成功,由于之前的手术是在鼻梁部位垫了假体,所以本次手术需要取出之前的假体才能放置新的假体,何晴之前取过鼻中隔做鼻尖,所以此次手术取了耳骨做手术,其鼻中隔穿孔与蕾士悦诊所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同时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丽珍公司是咨询公司,蕾士悦诊所是手术方,如果是手术的问题,应该由蕾士悦诊所承担责任,丽珍公司只负责咨询,不应就手术问题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就诊所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但后该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称由于缺乏诊所实施美容医疗行为的医学记录资料,鉴定资料不完整,无法受理。

  法官询问得知,何晴说诊所未向其提供过病历,而诊所表示门诊病历确实在诊所,但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找不到了。

  之后,经原告申请,双方同意,法院又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2016]临鉴字第048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认,目前何晴确实存在鼻根部略偏斜,并鼻中隔缺损,属于十级伤残。

  2016年4月1日何晴所作的鼻咽镜检查显示,鼻中隔右偏,可见穿孔,双侧中下甲稍大,双侧鼻腔可见粘性分泌物,鼻咽部可见炎性分泌物。诊断为:鼻中隔穿孔,鼻炎。

  被鉴定人目前存在鼻根部偏斜,对面容有影响,由于鼻中隔穿孔不可逆,会造成通气过度,影响工作、学习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如果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诊所行隆鼻手术后,出现鼻中隔穿孔的损害后果,诊所认可病历由其保管,但称找不到了无法提供,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为进一步查明医疗行为与鼻中隔穿孔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而导致该部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因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进而导致无法查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该不利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综上,法院判定,蕾士悦诊所应当对原告鼻中隔穿孔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丽珍公司应否与蕾士悦诊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丽珍公司虽称原告支付的1万元系咨询费,非手术定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结合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给丽珍公司的1万元为手术订金。

  其次,原告先是与丽珍公司的财务总监就花费3.5万元手术费进行隆鼻手术达成合意,后向丽珍公司支付了1万元手术定金,并按照丽珍公司的安排到蕾士悦诊所进行隆鼻手术并支付剩余手术费,纠纷发生后丽珍公司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并进行补偿,均表明丽珍公司和蕾士悦诊所针对为原告实施隆鼻手术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蕾士悦诊所赔偿原告医疗费近5000元,交通费2000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并退还整容手术费3万元;丽珍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何晴妈妈说,目前,双方已商定将12万元赔偿款打给她的日期。但女儿鼻子造成的损伤,确实是不可逆的了。

  但她同时表示,女儿现在调整得还不错,基本能够正常工作,但是想起这件事情,还是会觉得心情郁闷,非常后悔。

  何晴的代理律师于伟鑫认为,虽然病人自己有疏忽,没有留下没有病例记录,但诊所方显然过错更多。

  律师表示,这家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专业人员技术不过硬,手术过程中将人脸烫伤,一年后人的鼻子出现严重反映还有纱线残留,取出就穿孔了。烫伤、穿孔、加残留物,这都显示出诊所的医疗技术有问题,所幸烫伤已经处理完没有留下伤疤。

  于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解决有积极的一面。首先,它相当于一个教材,告诉患者该怎么保护自己;其次,它告诫美容机构应该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然后,也告诫和提醒了想要整容的人,决定手术时切忌糊里糊涂,不能出现像该案件一样交定金没手续,整容费用也没有开票的情况,倘若该案不是手术失败后患者母亲立马找上门要求写协议,官司就很难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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